前期物业纠纷中以哪个合同为准?

时间:2024-03-13 作者:杭州法律咨询在线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
1、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2、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3、具有过渡性;
4、是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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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有:
1、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2、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3、具有过渡性;
4、是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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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
1、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2、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3、具有过渡性;
4、是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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