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是什么,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时间:2024-04-02 作者:杭州法律咨询在线

无效合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能够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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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就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并不一定无效,要等有决定权的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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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属于至始至终无效,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至合同履行初始前。
效力待定合同,待一定条件成就后,有可能归于无效合同,也有可能归于合法有效合同,取决于一定条件。如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只有待其监护人追认其效力后方可成为有效合同,如未予认可,则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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