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签订的要求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4-17 作者:杭州法律咨询在线

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一般有以下的2个要求:
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前,要核实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转让方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写清楚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要提交有资产处分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我国一些农村区域,还存在着土地买卖现象,实属违法行为;一些正常的土地转让行为还被称之为“土地买卖”,实属误称。
进行土地转让,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转让期限、转让面积、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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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签订的要求为:
1.需要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才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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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要求是:
1.需要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才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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