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损害赔偿的原则

时间:2024-04-27 作者:杭州法律咨询在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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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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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对等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2、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双倍赔偿。
3、承诺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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